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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宋某甲、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3号原告:徐某甲,男,1998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徐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丁志先,男,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丁集乡丁集街上。委托代理人:闫炳香,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宋某甲,女,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乙,男,汉族,农民,系被告宋某甲父亲。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