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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唐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大新围工业区。被执行人唐某明,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找不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世新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