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化州市宝圩镇宝圩居委会南社经济合作社与化州市宝圩中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宝圩镇宝圩居委会南社经济合作社,化州市宝圩中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化州市宝圩镇宝圩居委会南社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钟广华,社长。委托代理人叶欣荣,化州市下郭街道法律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钟广明,住化州市宝圩镇宝圩居委会南社村。被告化州市宝圩中学。法定代表人吴盛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宗应,化州市宝圩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陈锋,化州市宝圩司法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宝圩镇宝圩居委会南社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化州市宝圩中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宝圩镇宝圩居委会南社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黄光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劳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