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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韩永梅与李兰兰、杨金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永梅,邰勇,李兰兰,杨金萍,南京诚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全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京恒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诉保字第16号申请人韩永梅,女,1971年1月25日生,回族。被申请人邰勇,男,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兰兰,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金萍,女,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诚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杨金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全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0号30幢1-4号。法定代表人曹芳,该公司法人。被申请人南京恒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5号楼1-1室。法定代表人方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韩永梅与被申请人邰勇、李兰兰、杨金萍、南京诚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全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京恒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对此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韩永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0000元财产。申请人韩永梅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大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江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