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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许红迪与赵善平、汪蒂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迪,赵善平,汪蒂,赵海山,赵善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13-1号原告:许红迪,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赵善平,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汪蒂,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瑶海区。被告:赵海山,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赵善运,男,汉族,1985年3月22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迪诉被告赵善平、汪蒂、赵海山、赵善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迪申请查封被告赵善平、汪蒂持有的安徽省霍山县凯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现原告许红迪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变更查封汪蒂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伊世纪城市花园34幢2单元101室房屋,查封被告汪蒂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迎北路西侧九龙居商住楼北幢305号房屋,查封被告赵善平、赵善运在安徽省金凯阳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股权以及变更查封被告赵善平在杭州凯阳宾馆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认为:原告许红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汪蒂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伊世纪城市花园34幢2单元101室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抵押、变卖、转让等;二、查封被告汪蒂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迎北路西侧九龙居商住楼北幢305号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抵押、变卖、转让等;三、查封被告赵善平、赵善运在安徽省金凯阳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股权;四、查封被告赵善平在杭州凯阳宾馆有限公司的股权;五、解除对被告赵善平、汪蒂持有的安徽霍山县凯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