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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刘金法与林州市开元区下申街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法;林州市开元区下申街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刘金法,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周锁顺,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开元区下申街村委会,住所地开元区下申街村。法定代表人田银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丽,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法诉被告林州市开元区下申街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法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开元区下申街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法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开元区下申街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原告刘金法负担。审判员  刘艺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