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炳林与余仕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林,余仕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王炳林,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余仕斌,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林与被告余仕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林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炳林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炳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