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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炳林与余仕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林,余仕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王炳林,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余仕斌,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林与被告余仕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林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炳林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炳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