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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徽振兴房地产六安天宇商砼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六安天宇商砼有限公司,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六安天宇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郝文存,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贾世见,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