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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谢红川.游超申请执行叶剑波.泸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川,游超,泸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叶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谢红川委托代理人赵楷申请执行人游超委托代理人赵楷被执行人泸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模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剑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泸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新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