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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