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