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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4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丛子富、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丛子富,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王志强,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丛子富,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法定代表人孙越良,主任。本院审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丛子富、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丛子富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至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丛子富不到庭无法查明本案事实,原告申请将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上诉讼。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