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洪镇、郭心波、吴多先、郭善伟、单士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张洪镇、郭心波、吴多先、郭善伟、单士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张洪镇、郭心波、吴多先、郭善伟、单士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洪镇、郭心波、吴多先、郭善伟、单士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