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民三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春红与河南红旗渠旅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红,河南红旗渠旅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153号原告李春红,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身份号码3210281969********,住江苏省姜偃市俞垛镇薛陈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红旗渠旅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94889-2,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观光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陶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小芮,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98号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二街坊29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218509-6,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写字楼21楼。法定代表人付引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红诉被告河南红旗渠旅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合同问题实际与河南红旗渠旅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是为了规避对其不利的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李春红与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17日、2011年10月10日、2011年11月26日、2012年4月11日签订合同书或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双方协商的工程名称是林州市红旗渠迎宾馆装饰工程,工程地点是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寨底村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施工行为地为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寨底村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林州市,所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张长勇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