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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武汉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11号起诉人:武汉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2-2号。法定代表人:Rene.FelixJean.MarieJosephLemesre,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黄旭,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嵩,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武汉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该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244号仲裁裁决书,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给付被告田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1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争议的;。”的规定。本案中,武汉市武昌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4日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244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武汉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向田念支付9500元。而武汉市的同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元,裁决金额不超过同期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13200元,虽然仲裁裁决书未说明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故武汉市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起诉人武汉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市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