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民初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00053-1号原告汉中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99188-8法定代表人赵迎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锁恩,该公司职工。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得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华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庆元审 判 员  余 展代理审判员  冯汉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古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