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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民初字第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曹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春林。被告刘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