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355号原告曹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春林。被告刘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