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吕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0-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被执行人:吕书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吕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