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阳法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张绍奎与易志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奎,易志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奎,男,汉族,地址:惠州市,身份证号:×××031X。委托代理人:杨升合。被执行人易志辉,男,汉族,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0913。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程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绍奎与被执行人易志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2150.14元,本案受理费1248元由被执行人易志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传真的汇款凭证,称保险公司已向申请人张绍奎支付了赔偿53398.14元并汇入申请人账号卡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已向申请人张绍奎支付了赔偿53398.14元并汇入申请人账号卡上,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