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封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21-01-12
案件名称
封丘县劳动就业局与徐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劳动就业局;徐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封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封丘县劳动就业局。住所地:封丘县北干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被告:徐文华,男,汉族,1979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劳动就业局诉被告徐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封丘县劳动就业局于2013年10月17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劳动就业局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劳动就业局撤回对被告徐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封丘县劳动就业局承担。审 判 员 贾西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