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蕾因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蕾,温丁宝,杨新景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蕾。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女,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孙蕾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丁宝。原审第三人杨新景。上诉人孙蕾因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馆陶县人民法院(2013)馆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