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565号原告:魏某,男,1976年9日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曹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3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