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陆文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陆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久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崇其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文全,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陆文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文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文全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文全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3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