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帅与黄新江、汤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黄新江,汤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758号原告周帅,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黄新江,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汤艳玲,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帅诉被告黄新江、汤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汤艳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帅撤回对被告汤艳玲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