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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帅与黄新江、汤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黄新江,汤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758号原告周帅,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黄新江,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汤艳玲,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帅诉被告黄新江、汤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汤艳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帅撤回对被告汤艳玲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