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进武与郑云波、王西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进武,郑云波,王西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罗进武,驾驶员。被告郑云波,驾驶员。被告王西桐,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进武诉被告郑云波、王西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进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进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罗进武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