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刘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