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玉梅与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梅,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梅。被执行人: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市黄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2012)黄劳调字第67号仲裁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伟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7.1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觉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