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卷周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兰高速公路雷家角(陕甘界)至西峰段LX10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卷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兰高速公路雷家角(陕甘界)至西峰段LX10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张卷周。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被告青兰高速公路雷家角(陕甘界)至西峰段LX10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10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段宝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卷周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兰高速公路雷家角(陕甘界)至西峰段LX10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卷周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卷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卷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桂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