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75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2年11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25日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某、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甲街道同盛某市门口,由唐某某望风,黄某用“t”字形撬棒撬锁,窃得陶某停放在此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920元。后黄某、唐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赃车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的陈述、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缴清单、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0元,因在一年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过,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百分之五十确定,故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