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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名称

5523茅新东与钱振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茅新东;钱振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523号原告茅新东,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生,住本市鼓楼区。被告钱振岺。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新东与被告钱振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茅新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