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玲丽与王天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闫某某,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 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