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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玲丽与王天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闫某某,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 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