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后欣婷与被告杨慧禄、杨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欣婷,杨慧禄,杨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后欣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禄,男,汉族。被告杨捷,男,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景晓明,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欣婷诉被告杨慧禄、杨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后欣婷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后欣婷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欣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收取1007元,由原告后欣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