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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宏君与吕发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君,吕发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杨宏君,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夫水镇。被告吕发常,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夫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君与被告吕发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君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宏君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汶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