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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冀州市小寨乡北照磨村村委会与郭东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小寨乡北照磨村村委会,郭东余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冀州市小寨乡北照磨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广振,村支书兼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方香伏,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东余,男,1956年3月7日出生,冀州市人。原告冀州市小寨乡北照磨村村委会与被告郭东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小寨乡北照磨村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小寨乡北照磨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