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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73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10时39分许,被告人向××驾驶赣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03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03省道41km+900m萧山区大泥线路口时,与沿大泥线由东往西行驶至03省道路口左转弯俞甲驾驶的浙a×××××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俞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浙a×××××号轻型货车上乘员俞某丙受伤及两车、公共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向××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途经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某主动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死者家属收到赔偿款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款暂存收据、支取单;证人俞某甲、张某、俞某乙、瞿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俞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向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伤鉴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驾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还具有驾驶超载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及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经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向某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桂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