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孙晓华与江小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华,江小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孙晓华。委托代理人叶雅珍(系孙晓华之妻)。被告江小采。原告孙晓华与被告江小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晓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雅珍,被告江小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晓华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13年5月4日凌晨,原告发现卫生间和客厅的屋顶漏水,经查系被告家卫生间积水渗漏所致,造成原告客厅屋顶墙面脱皮、凸起、开裂及电线浸水。经相关部门估算,修理费为1,248元。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1,248元。被告江小采辩称,因原告将水管的弯头改动造成被告家积水才渗漏至原告家中,墙面开裂与本次漏水无关,原告无法证明电线浸水系本次漏水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车站北路某号3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车站北路某号402室房屋产权人。2013年5月4日凌晨,被告房屋卫生间管道堵塞,致水从地漏溢出,渗漏至原告家中,造成原告房屋客厅东墙的顶面有裂缝。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本院至现场勘查,原告房屋客厅东墙的顶面有裂缝,但受损状况并不严重。审理中,本院向上海华谊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称,2013年5月4日凌晨漏水系被告家中管道堵塞,水从地漏溢出渗漏至原告家中;据该公司了解原告当时上去敲门,被告没有马上开门亦没有及时处理家中积水,该公司维修人员早上去被告家中,看到被告家卫生间约有1公分积水;原告并未如被告所称的有改动管道或弯头的行为。本院向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街道华二居委会调查,该居委会称,原告反映漏水后,2013年5月4日上午,居委值班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发现被告家卫生间确有积水情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证明、照片、预算清单,被告提供的照片,本院所作的调查笔录、调取的110接警登记表,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房屋卫生间管道堵塞,致水从地漏溢出,渗漏至原告家中,给原告造成损失,理应赔偿。从本院现场勘查的情况,发现原告房屋虽有受损,但并不严重,因此赔偿数额由本院酌定。被告辩称系原告将水管的弯头改动造成被告家积水的意见,因该意见与本院向上海华谊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调查情况不符,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小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孙晓华修复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小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