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穆世杰与河北省枣强九龙玻璃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世杰,河北省枣强九龙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47号原告:穆世杰,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河北省枣强九龙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法定代表人:彭铁岭。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世杰与被告河北省枣强九龙玻璃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