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马小东与田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东,田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75号原告马小东,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花,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小东与被告田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东,被告田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东诉称,其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4月告知其,因前男友急需用3万元钱,故向其借钱。由于其没有钱,故让原告开通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业务,并保证尽快还款。此后,被告开始疯狂暴刷其信用卡消费73754.05元。后被告扔掉信用卡,并不再偿还透支金额。经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清全部信用卡账务74019.05元。被告田花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1月原告把信用卡给其让其使用。其和原告共同使用并均还过信用卡的钱。2013年7月其和原告提到结婚一事,原告说自己是已婚并且有孩子,之后双方吵架,原告就让其归还信用卡的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朋友介绍,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2月间因被告需要用钱,原告将信用卡和密码交给被告,由被告使用,期间双方均使用过该信用卡并还款。后双方发生矛盾,现已分手。因对还款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在双方交往期间,原告系自愿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使用。在男女双方的交往中,为了对方需要,彼此投入一定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都是合乎常理的,原告诉称系借款证据不足,本案不予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双方相处期间信用卡债务的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小东之起诉。本案受理费16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