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占平与贾怀晔、贾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占平,贾怀晔,贾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宋占平,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贾怀晔,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贾怀春,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宋占平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40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怀晔、贾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怀晔、贾怀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被执行人贾怀晔与宋占平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贾怀晔于2013年10月8日偿还宋占平借款10万元,于2013年11月8日偿还宋占平借款10万元及利息36000元,贾怀晔承担案件受理费2295元、执行费2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4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国审判员 王 志 新助审员 李 永 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