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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执行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为俭与林明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俭,林明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集执行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陈为俭。被执行人林明团。申请执行人陈为俭与被执行人林明团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土地与房屋管理局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机关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明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