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一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贺鼎与张正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鼎,张正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1782号原告张贺鼎。被告张正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鼎与被告张正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辛春梅人民陪审员  五旭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