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一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贺鼎与张正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鼎,张正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1782号原告张贺鼎。被告张正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鼎与被告张正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辛春梅人民陪审员 五旭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