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6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晓婷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婷,深圳中巨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50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婷,女,汉族,1990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中巨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焰。上列申请执行人刘晓婷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巨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民(2012)28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工资3701元、返还申请执行人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350.8元以及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中巨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1051.28元和利息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冠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