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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赖志萍、赖燕娜等与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志萍,赖燕娜,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象行初字第19号原告赖志萍。原告赖燕娜。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君瑜、邱丽玲,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安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戈红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任才,荔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志萍、赖燕娜不服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市劳社不受字(2013)1号《关于不予受理申请认定陈立海同志死亡为工伤的决定》行政受理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志萍、赖燕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颂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陆旻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