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滨知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诉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4)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知初字第591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梦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同花顺网站(http://www.10jqka.c0m.cn)的经营者。白田田是经济参考报社的记者,2012年3月9日创作并发表了《“扩围”农产品期货防范价格风险》的文章,被告于同日在其网站上转载了该文。根据《经济参考报》与白田田的合同约定,该文章的著作权属于《经济参考报》所有,原告对于《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已发律师函告知被告要求付费使用,但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2、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人民币750元;3、承担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800元、公证费1000元,其他合理开支1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报纸原文、白田田与报社的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证据2:(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09号公证书、律师函,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及原告与其协商的过程。证据3:委托代理协议、飞机行程单、餐饮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各项开支。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中劳动合同有白田田签名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劳动合同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以及2012年3月9日出版的《经济参考报》上涉案文章的署名情况,可以确认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证据2中的公证书系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公证书所附光盘上保全的涉案文章与2012年3月9日出版的《经济参考报》上相应文章核对一致,内容与本案相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关于律师函,原告称已通过传真发送给被告,因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是否收到该传真,故对该律师函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3的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等均为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9年9月16日,经济参考报社(甲方)与白田田(乙方)签订《聘用合同书》。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职务作品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之后,甲、乙双方于2012年9月16日签订了《聘用合同续签书》,约定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2年3月9日出版的《经济参考报》上刊登了白田田的署名文章《价格过山车、丰产难增收,代表委员建议--“扩围”农产品期货防范价格风险》。由原告主办的“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亦登载了该篇文章。2012年11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09号公证书,记载: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八月七日、八月二十七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经济参考报社的代理人李丹丹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在线浏览相关网页,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网页保存,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操作过程的实时电脑显示。录像显示:操作人员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baidu.c0m”并按回车键进入相应页面;……点击“高级搜索”标题进入页面,在该页面上“包含以下全部的关键词”后方框内输入“经济参考报”,“限定要搜索的新闻源是”后方框内输入“10jqka.c0m.cn”,点击该页面上的“百度一下”键进入页面;随机点击上述搜索所得结果,并进入相应页面,并通过浏览器的自带功能对该页面的点击结果进行网页保存。前述搜索结果中包括涉案文章《“扩围”农产品期货防范价格风险》,并标注了来源:2012-03-0905:08:31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白田田。经对比,公证保全的涉案文章与经济参考报社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相对比,除标题部分稍有不同外,正文内容基本一致。另查明,《经济参考报》由新华通讯社主办,由原告出版,“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由原告主办;“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0m.cn)系综合性金融信息门户网站,提供金融资讯服务,由被告主办。“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在“版权声明”栏声明:“经济参考报社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字、图片、图表等作品),其著作权仅属于经济参考报社所有。任何单位均不具有授权他人转载使用的权利。任何单位未取得经济参考报社授权的使用,均属侵权。版权合作:1、单篇文章转载使用:300-1000元/千字(平均费用,具体根据文章内容商定);……”。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经济参考报》上刊登涉案文章的署名以及经济参考报社与作者白田田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经济参考报社所有,故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主办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0m.cn)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由于原告在庭审中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字数、发行时间、侵权情节等因素,并参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基本稿酬标准予以酌情认定。关于律师费,原告虽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但未提供相关票据,考虑到原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事实客观存在,本院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及原告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予以酌定;至于公证费用,因该公证涉及共计数百篇文章的证据保全,故本案中的相应费用本院予以酌情核减;差旅费等其他合理开支属于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已提交了相应的票据,但原告提交的票据应属本案及其他相关案件共同的支出,故在本案中对其合理部分分摊后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共计1150元。二、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负担10元,由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元。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7020113072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金 炜代理审判员  项炳那人民陪审员  鲁 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