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欧志辉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辉,深圳市卓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924号申请执行人欧志辉,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仲裁委深福劳仲案(2012)25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8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学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