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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郑忠武、应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坚,郑忠武,应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陈志坚。委托代理人:羊荣民。被告:郑忠武。被告:应利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坚与被告郑忠武、应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