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胡素清诉雍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清,雍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胡素清,女。被告:雍建林,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清与被告雍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素清于2013年10月13日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应赔偿的交强险保险金11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伤情,原告胡素清迫切需要费用以供必要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在川RBV6**号摩托车(发动机号:12A178059)交强险保险金范围内向原告胡素清直接支付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