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涉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贵兰诉被告张凤鱼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兰,张凤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刘贵兰。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鱼。原告刘贵兰诉被告张凤鱼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贵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红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