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德义与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义,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37号原告:陈德义,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被告: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定代表人:吴启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瑞宝,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义与被告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德义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德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德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6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德义负担。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