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邓财茂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财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刑初字第306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财茂,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晋江市西园赖厝北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9月29日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危险驾驶罪决定逮捕,并于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财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财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邓财茂醉酒后驾驶一电动车(经晋江市公安局据闽交警法[2008]2号文件界定为机动车),窜至晋江市西园街道后间社区被害人吴某2的住房处,强行抚摸被害人吴某2乳房等敏感部位。经鉴定,被告人邓财茂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2.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财茂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赖某、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及照片,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及酒测照片,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凭证,身份户籍材料,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财茂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财茂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财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强制猥亵妇女的罪行,是坦白;又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事实以自首论。综上,对被告人邓财茂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财茂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丁钊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庆彬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