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缑某与靳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靳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缑某,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靳某,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某与被告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爱国 百度搜索“”